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造成区域内铁路、主要公路、航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4 一般地质灾害(IV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一般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造成区域内次级公路、航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 灾害报告与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灾害险情出现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规模、可能诱发的因素、发展趋势、死亡人数、失踪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报告与应急响应(Ⅰ级)
区县级国土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别重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以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同时也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并可抄报省级相关部门。以后每24小时报告1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相关部门调查结束。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的一般地质灾害也可按上述要求速报。出现特别重大型地质灾害的地区,市、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辖区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灾情、社会影响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要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
5.2 重大地质灾害报告与应急响应(Ⅱ级)
区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以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同时也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并可抄报省级相关部门。以后每24小时报告1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相关部门调查结束。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的一般地质灾害也可按上述要求速报。出现重大地质灾害的地区,市、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要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
5.3 较大地质灾害报告与应急响应(Ⅲ级)
区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以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同时也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并可抄报省级相关部门。以后每24小时报告1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相关部门调查结束。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的一般地质灾害也可按上述要求速报。出现较大地质灾害的地区,市、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较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可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5.4 一般地质灾害报告与应急响应(Ⅳ级)
当在非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发生一般地质灾害,且一般地质灾害不会加剧、演化为更大的地质灾害时,区县国土资源局应在12小时以内向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并抄报省级相关部门。出现一般地质灾害的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一般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区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可请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社会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进行。
7 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