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宜宾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宜宾市范围内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工作原则: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需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地质灾害时,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建议,市政府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出现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需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负责处置。
市指挥部负责较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救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救灾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规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畜牧局、市地震局、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宜宾电业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宜宾军分区、武警宜宾市支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确定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方案,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范围内较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救工作;部署组织跨部门、跨区县的紧急救援;协调宜宾军分区、武警宜宾市支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收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区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的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区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市、区县及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并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行部门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
市、区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区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 “防灾明白卡”的发放
区县人民政府对当地已经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乡)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放到村民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区县国土资源局和本级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地质灾害等级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规模大小、社会影响程度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质灾害。
4.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I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 重大地质灾害(II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3 较大地质灾害(Ⅲ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