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旅行社加大对入境旅游市场推广和招徕更多游客来宜宾旅游,奖励标准为:
一年内,招徕游览竹海和石海旅游景区购票游客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但不足5000人次,按每人次4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达到5000人次以上,按每人次6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四)以上3条奖励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计算奖励,重复申报奖励的,取消奖励资格。
(五)享受市民优惠政策的宜宾市内游客数量不纳入奖励范围。
(六)鼓励市内外旅行社开展合作,努力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实现双赢。
二、对景区、旅游饭店和市、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奖励
对在当年度旅游市场营销工作中作出巨大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景区、旅游饭店和市、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暂定为200万元,其中市财政100万元,蜀南竹海、兴文石海景区门票收入按3%计提100万元。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市财政应逐渐增加对奖励资金的投入,市旅游局代市政府对奖励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条 奖励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办法
一、奖励申报程序
(一) 旅行社
1、在旅游专列、包机、包车出发前3天,旅行社将《团队运行计划表》发传真(0831-5199382)并同时发邮件(邮箱:yblyj@yahoo.com.cn )至宜宾市旅游局市场法规科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者,不予奖励。
2、组团旅行社于每月底前向市旅游局市场法规科报送旅行社相关资料:团队运行计划表、组接团合同、购景区门票发票原件以及复印件、住宿我市二星级以上旅游饭店证明材料、民航部门对旅游包机的批件、铁路部门对旅游专列的批件、租车合同等为奖励依据;境外游客另附入境批件和飞机票等相关资料。市内旅行社还应向市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科报送月接待统计报表。
3、市旅游局根据旅行社上报团队运行计划表对来我市旅游的团队进行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奖励资格;组团旅行社未按月报送月接待统计报表,市旅游局将视为旅行社自动放弃,当月数量不予累计。
(二)景区、旅游饭店和市、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景区
各景区以年度营销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月接待统计报表、完成市旅游局下达工作任务证明等材料为依据报市旅游局审核。
2、旅游饭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