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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宜宾旅游市场营销工作的奖励意见(试行)》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宜宾旅游市场营销工作的奖励意见(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函〔2007〕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宜宾旅游市场营销工作的奖励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宜宾市旅游宣传促销奖励试行办法》(宜府办函〔2006〕249号)同时废止。

  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宜宾旅游市场营销工作的奖励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作出“壮大旅游支柱产业,建设旅游经济强市”的战略决定,调动一切积极力量,促进我市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进一步加强宜宾旅游市场营销工作的奖励意见。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本意见适用于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各景区、各旅游饭店及市内外的国际、国内旅行社。
  二、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通过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年检;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年度未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本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责任事故,无重大投诉。

  第二条 奖励措施及标准
  一、对旅行社的奖励
  鼓励旅行社强力推出宜宾旅游产品,组织和招徕更多游客来宜宾观光、休闲、度假旅游。
  (一)鼓励旅行社以旅游专列、包机、包车等快速、大量输入游客的方法组织旅游者来宜宾旅游,奖励标准为:
  1、组织100人以上的旅游包机来宜宾旅游,住宿二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含二星级,下同)2晚以上(含2晚,下同)、且游览2个以上景区(必须包括蜀南竹海或兴文石海景区,名录见附件),按每人次3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2、组织500人以上的旅游专列来宜宾旅游,住宿二星级以上旅游饭店2晚以上、且游览2个以上景区,按每人次2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3、组织200人以上的旅游包车来宜宾旅游,住宿二星级以上旅游饭店2晚以上、且游览2个以上景区,按每人次1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二)鼓励旅行社对我市旅游市场的开拓和招徕更多游客来宜宾旅游,奖励标准为:
  一年内,招徕游览竹海和石海旅游景区购票游客累计达到2000人次以上(含2000人次,下同)但不足10000人次,按每人次5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达到10000人次以上,按每人次7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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