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线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保护通信线路,人人有责。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驻军单位、通信单位、新闻媒体等,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护线宣传活动,特别是要加强对通信线路沿线各单位和群众的法制宣传。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对护线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同各种盗窃破坏通信线路的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好通信线路。
三、依法强化护线管理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要在新建住宅区、开发区、旧城改造、城市建设以及村镇建设、公路建设等各类工程建设设计与施工中,确保通信线路安全。凡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进行施工的单位,必须与当地护线部门签订护线责任书,护线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通信阻断事故发生。通信线路一般不得迁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审批新建项目时,应尽量避开已建的通信线路。凡涉及必须迁改、报损通信线路的,有关各方均不得擅自动工,要同护线部门和通信企业共同商定迁改、报损方案,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迁改工程所需费用和材料由提出迁改的单位负责。护线部门要牵头做好协调工作。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竹,通信部门应商有关部门无偿剪除,对已影响通信线路而未修剪的树竹,通信部门可以修剪。
四、严格执行废旧金属的回收规定,整顿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堵塞销赃渠道
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废旧金属物品的收购市场管理,全面清理整顿辖区内废旧金属物品收购站点,清缴所有违法收购的通信器材,严禁所有的回收站点收购一切通信器材。各级通信单位从现在起不再向废旧金属回收站点出售废旧通信器材,须集中直送通信电缆生产厂家置换处理。各区县护线办可确定1-2家收购废旧通信器材的公司,并由工商部门发给认定的资格证。被指定的公司必须见县及县以上通信单位出具的证明并报护线办备案,方能收购废旧通信器材,并登记出售单位的名称、地址、出售经办人的身份证号及出售物品的品名、数量。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出售和收购废旧通信光缆、电线、电缆、交换机、交接箱、公话亭、搭架、井盖等通信器材。对违规收购者,一经发现,公安、工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通信单位要加大领导力度,加强人防和技防手段,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堵塞销赃渠道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