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市组队,省局督导,以县域为单元开展普查
田野调查的组织,文物信息、资料的采集、汇总、上传,普查档案的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等均以县(市)为单位开展。
每个市要根据需要抽调高素质专业人员组成4-6个普查队,有专业能力的县(市)可以县(市)组队,市普查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指导。省普查领导小组将制定普查质量管理办法,组织专家组对全省各地的普查质量进行巡回检查、抽查和现场指导。县(市)调查结束后,由专家组对该县(市)的调查成果进行验收,有遗漏或资料不准确的,要进行复查和补充。
(二)普查数据资料的采集
在调查中,严格按照国家普查办公室制定的“两表”对每一处遗迹进行详细登记,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妥善管理和保存记录档案和表格。按照要求进行绘图、摄影、测量、采集标本。使用PDA掌上电脑,详细录入各类数据,要把PDA内的数据导入笔记本电脑,做到随查随记,一日一清。采集的文物标本统一装袋,填写统一标签。普查采集的标本,野外调查结束、通过检查验收合格后,上交市文物部门统一管理。各普查队每天必须记录工作日志。
(三)普查资料的管理
每个县(市、区)普查结束并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后,要及时把信息资料上报市普查办公室和省普查办公室备案;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资料的安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文物普查档案;省文物局负责建立我省文物普查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四)专项调查
在各市普查的基础上,省普查办公室将对工业遗产、线性文物、重点区域考古学文化和古建筑数据采集列出专项,组织专业单位和专家进行专题调查,在国家普查规范和标准基础上,丰富文物信息量,形成重点学术课题。
(五)信息采集和报送
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更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普查数据的公布,需报请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同意。
七、普查的时间和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