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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带头开展、引进或应用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工作,填补国内、省内或市内空白。

  第二十三条 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计划,并在三年建设周期内培养出至少一名有望成为本学科带头人的梯队人才。

  第二十四条 学科骨干应努力钻研学术业务和科室管理知识,培养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积极支持和配合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争取在学科建设周期内能使自己的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现学科建设目标所需关键设备添置,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临床和实验室基地建设及学科人才队伍建设,临床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第二十六条 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要在每年年初提交当年度建设经费预算和上一年度的经费使用决算。

  第二十七条 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提出的年度建设预算方案要经过科内集体讨论。单个项目预算经费或同类项目累计预算经费超过5万元的,要经过专家论证。项目论证由科室撰写论证报告,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立项的项目报单位法人代表审定,最后报市卫生局审批。单位法人代表对经过科室集体讨论或专家论证的项目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各医学重点学科必须设立专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本并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任何支出均须在本上登记,否则视为挪用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各医学重点学科上报的经费使用计划,市卫生局将组织专家认定后核拨。各医学重点学科必须按市卫生局审定的计划使用经费。

  第三十条 医学重点学科经批准后,或新的建设周期开始后,承建单位即应先行垫支学科建设所需必要费用以启动学科建设。合肥市卫生局核拨经费下拨后,各承建单位必须以每学科不低于市卫生局拨款额度给予经费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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