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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各医学重点学科要根据各自的建设目标制订三年周期建设规划和各年度的工作计划上报市卫生局备案,每年末要书面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三年建设期满要报送总结自评报告。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周期从我局发文批准学科建设之下年1月1日起计算。各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发表、出版或获得的与学科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科技成果、科技奖励、专利等知识产权都属于重点学科建设的成绩,都必须注明“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资助”字样,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附在年度报告后一并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学科带头人一经确定,不再变更:

  1、学科带头人已调离、退休或离职;

  2、学科带头人因身体原因或其它原因无力或难以完成学科建设管理工作并已持续半年以上;

  3、学科带头人因工作不力,学科建设成效甚微,已不能胜任带头人工作;

  第十七条 出现上一条规定情形时,学科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提交后续人员公开选拔方案。

  第十八条 合肥市卫生局每年对市医学重点学科进行评估,对学科建设明显未达到建设目标、问题严重的重点学科予以警告、减缓经费下拨或取消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称号等处理。每三年为一建设周期,进行总结和验收。在三年建设周期考评排名靠后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将根据情形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合肥市医学重点专科称号、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等处罚。

第四章 学科带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是本单位在编正式职工,是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对学科建设是否达标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确定学科的研究方向、经费使用、学科建设规划和计划,负责举荐本学科骨干。

  第二十一条 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学科建设和发展方向,确定主攻方向和重点研究项目,做到“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稳定深入、以点带面、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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