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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每个学科只能有一名学科带头人。如学科带头人离退休年龄已不足三年,学科带头人应指定一名骨干作为第二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带头人或骨干。每个学科至少有两名业务骨干。业务骨干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学科骨干。因学科协作确需出现骨干兼任情形的,必须提交确需兼任的详细书面报告,经合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重点学科在编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学科成员参与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其他学科的在编人员也不得参加本科室以外科室的重点学科申报。

  第九条 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特色专科必须依托具体科室以国家学科分类与代码中设定的医学学科名称进行申报和建设,人员固定且均为本科室在编人员。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合肥市卫生局成立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教处。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由科教处牵头,计财处、人事处、医政处、卫防处、社妇处等相关处室配合,办公室主要负责医学重点学科的监督管理和日常事务,全面掌握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进展情况,并组织专家进行年度评估、周期验收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 医学重点学科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亲自抓重点学科建设,并从行政、人事、经费等方面对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予以全力支持。科教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对其建设、发展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档案。对重大变动事宜及时登记并上报合肥市卫生局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对医学重点学科在人员配备、经费下拨、业务发展、设备添置和科研项目开展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同时核定目标任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有责任按照目标任务进行重点学科达标建设。

  第十三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建设合同制。市卫生局与学科所在单位按照学科申报时制订的三年建设周期规划目标签订《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见附件),所在单位法人代表与学科带头人均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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