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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医疗机构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传染病防治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六)临床用血管理。重点检查:1、血液的贮存情况;2、配血检测及发放管理情况。

  三、检查方法

  执法检查采取检查现场、查看相关资料及填写检查表等方法。在检查中发现被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当即依法立案查处。

  四、执法检查时间

  此次执法检查时间从2006年5月底开始至10月中旬结束。

  (一)准备和自查阶段:5月底至6月初

  1、各县区卫生局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行动日程,并对监督执法人员开展培训,统一认识,认真执行通知各项要求。

  2、各医疗机构根据本通知的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二)检查实施阶段: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各县区卫生局9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综合执法检查。并于10月10日前将执法检查总结(包括出动人次数、检查结果、发现问题、跟踪复查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情况)及检查表格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全市材料及总结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备案。(联系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科;联系电话及传真:2182510; E-mail: hfwj@163.com)全部执法检查结束后将在全市通报反馈检查结果。

  (三)市卫生局将对全市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行政处罚及医疗机构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充实执法检查队伍,对参加本次执法行动的卫生监督员做好动员和培训工作,以明确职责、掌握实施要求,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法执业,规范诊疗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是医疗机构依法规范执业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管理职责,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诊疗行为,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开展医院感染监测,严格消毒药械索证制度,防止医院感染特别是医源性感染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重点开展对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聘用非医务人员行医、出租科室、外包科室的治理整顿。对未经执业注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人员行医的、对聘用上述人员行医或出租诊室、外包科室的医疗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纵容、庇护甚至直接参与违法活动的人员和医疗机构负责人,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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