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医疗机构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传染病防治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卫监督〔2006〕221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
执业医师法》、《
传染病防治法》、《
献血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消毒管理办法》、《
血站管理办法》、《
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安徽省卫生厅(皖卫监〔2006〕50号《关于开展医院感染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和合肥市2006年专项检查计划安排,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及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局决定自2006年5月30日起在全市组织开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及传染病收治、防治的综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对象及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检查市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医疗机构,并组织对县区检查的单位进行督查;县(区)卫生监督所负责检查辖区内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本底数量以2006年4月30日各卫生行政部门发证单位数为准,监督覆盖率100%。
二、执法检查内容
(一)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检查表见附件1),重点检查: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过期、失效的;
2、诊疗活动是否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3、是否存在变更执业地点、主要负责人、名称未做变更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