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让方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下一轮报价应当高于上一轮报价,成为最新报价。
意向受让方报价以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应价时间截止,最高报价者为受让方。
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应价的,电子竞价交易终止。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根据电子竞价结果,出具成交确认书,由受让方确认签收,同时将竞价结果通知转让方。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自收到竞价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产权转让文件、受让方的竞买文件和成交确认书,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第三节 一次报价
第二十六条 一次报价指产权转让方锁定除转让价格外的其他条件,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一次性书面报价单,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一次报价适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产权交易机构书面承诺接受产权转让文件规定的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密封的报价单。
产权交易机构在规定的时间组织开启报价单。在有效的报价单中,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最高报价相同的,以此报价为底价,由最高报价者进行新一轮竞价。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根据报价结果,出具成交确认书,由受让方确认签收,同时将竞价结果通知转让方。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自收到竞价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产权转让文件、受让方的竞买文件和成交确认书,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第四节 其他交易方式
第三十条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由产权交易机构委托拍卖公司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协议转让也必须完善审批手续,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办理鉴证和价款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