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项目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并以半数以上通过的表决方式决定。发生下列情形,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响应转让公告或招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条款;

  (二)收购价格低于转让公告或招标文件设定的底价;

  (三)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四)未按要求提交银行资信证明;

  (五)投标文件在提交时未密封;

  (六)项目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转让公告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内容及标准,对有效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项目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行使独立评判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条 受让方确定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受让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评审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公告或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第二节 电子竞价

  第二十二条 电子竞价指产权转让方锁定除转让价格外的其他条件,通过电子竞价交易系统限时连续竞争报价,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具有下列情形,可采用电子竞价方式:

  (一)处于参股地位的股权转让;

  (二)不改变控股地位的部分股权转让;

  (三)只能由市场发现价格的产权交易项目;

  (四)实物产权、知识产权和债权转让;

  (五)适用电子竞价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产权交易机构书面承诺接受产权转让文件规定的条件,办理竞价资格确认和登记手续,在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竞价场所和规定的时间,参与电子竞价。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