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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在确定采用国有产权招投标方式后,转让方应及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经批准的转让公告或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应当根据转让产权所涉及的受让方综合实力、受让价格、职工安置、标的企业经营发展、产业重组、债权债务处置等因素制定,其中受让价格的分数权重一般不低于60%,每一报价得分按照转让底价与受让价格分数权重的比例合理确定,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意向受让方得分=标的底价得分+[(意向受让方报价-标的底价)/(最高报价-标的底价)]×(转让价格总分-标的底价得分),其中标的底价得分占价格分数的60%-80%;

  (二)意向受让方得分=(意向受让方报价/标的底价)×转让价格总分。

  公式的采用由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开标前确定。

  第十三条 投标前,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尽职调查并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根据转让公告或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对转让公告或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盖章的投标文件提交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签收和保存投标文件,拒收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 两个及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应以一个意向受让方的身份参加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拟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其中一方作为联合体代表,并将联合收购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转让方、相关部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

  项目评审委员会专家成员按照公平公正和专业对口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项目评审应当邀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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