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经有批准权的机构书面同意,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公告日为起算日。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范围及基本情况;
(二)转让底价及特许经营权、行业资质、无形资产的作价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四)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五)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
(六)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二)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保证金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转让后企业产业重组、发展规划;
(六)职工安置;
(七)债权债务的处置;
(八)其他必须予以明确的要求。
转让方不得设置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条件。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一节 国有产权招投标
第十条 国有产权招投标指转让标的较复杂,且转让价格不是唯一决定因素,需通过综合评审确定受让方的国有产权交易方式。一般适用以下情形:
(一)涉及资产、负债规模大,标的情况复杂的;
(二)涉及职工人数多、债权债务处置复杂的;
(三)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寻找战略投资者,发展产业的;
(四)适用国有产权招投标方式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