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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当专家个人意见与专家组意见发生分歧时,专家可形成个人书面意见,有权不在专家组验收意见上签字;

  (四)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五)享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专家义务】在验收或咨询活动中,专家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要求,按时参加有关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及相关工作,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或咨询意见,并对企业专家验收结论负责;

  (二)严格遵守咨询与验收工作的保密规定;

  (三)参与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的专家,应主动回避,不得承担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四)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及清洁生产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五)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和专家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参加清洁生产业务培训;

  (六)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 【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按照“开放、择优、流动的原则”对专家进行动态管理;技术依托单位根据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特点,按规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在北京市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参与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并将专家选聘结果记录备案。

  第十条 【监督管理】技术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并监督专家组验收活动,核实确认专家组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技术依托单位负责对专家工作进行评估:

  (一)验收或咨询活动中是否遵守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

  (二)对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技术工艺路线及中高费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分析判断的能力;

  (三)验收、咨询等工作责任履行的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技术依托单位对入选的专家每2年进行一次考评,并在网上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取消其清洁生产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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