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珠劳社函〔2007〕130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功能区劳动局,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省劳动保障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个人账户建账标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其医疗保险费缴纳、补缴及待遇享受按我市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