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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房产管理局《扬州市区改制企业自管住房解危实施意见》的通知

  5、私房住户靠户型解危安置,等面积部分实行产权对调互不找差价,超面积部分房价为1850元/平方米,跨户型超面积部分房价为市场价。
  6、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300元、低于670元的危房住户,靠户型购买解危安置房时,可参照《扬州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的规定和程序,申请低收入家庭购房政策性补贴。
  7、危房住户购买解危安置房,一次性付款确实有困难,可采取房屋共有产权方式办理。即经社区、街办公示审批后,分期付款,购买部分房屋产权(个人产权部分不低于50%),其他面积租赁使用。五年内危房户补足购房款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8、危房住户自行腾让解决住房的,仍按扬府发(2004)12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9、购买解危安置房或实行产权对调获得解危安置房的,均需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10、住户购买解危安置房,可申请支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本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可按房改政策发放住房补贴。
  11、对危房住户的装修(不含水、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煤气),经评估公示后可给予适当补偿。危房住户搭建的违章建筑,与原危房一并移交,原则上不予补偿。
  12、私下转借、转租、转让改制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由各改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收回房屋使用权,现住户自行腾让,不予补偿安置。单位承租的危房现空关的,由各房屋产权单位无偿收回使用权。
  13、对隐瞒、虚报情况或不服从市政府解危政策腾让搬迁的,由改制企业主管部门及街办、社区、辖区派出所进行批评教育,仍拒不搬迁的,申请法院强制搬迁。拒不搬迁前的安全责任由住户自负。
  三、解危安置资金
  解危资金按项目单独建帐核算,实行安置房建设成本和安置费用与售房款相抵冲后,差额部分由市政府补贴。
  四、解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分工
  市政府成立由广陵区、维扬区、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财政、公安、房管、商贸局、工业资产经营公司、金茂化工公司、江扬集团等部门、单位参加的“扬州市改制企业自管住房解危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具体的解危政策意见,报政府审批后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改制企业自管住房解危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相关问题的协调服务。
  改制企业自管住房的主管部门(公司及托管单位)负责危房住户家庭实际居住人口及房屋面积的调查初审,并负责原危房的收回和拆除工作;所在街道、社区负责危房住户的具体动员腾让;各区建设部门配合辖区改制企业和帮助指导街道、社区做好危房住户腾让搬迁、异地解危安置工作。市房管局负责政策解释、指导、组织实施、协调服务、审批和提供安置房源。市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工作,提供高效服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政策口径,规范工作制度,确保改制企业自管住房的解危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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