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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以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实施意见

  3、资产移交。市领导小组根据资产审计报告和有关建议,作出是否同意移交的批复。各县(市、区)根据批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实物资产列出移交清单以及会计档案、归集档案、信贷业务档案、印章、实物明细等,由各县(市、区)财政或委托管理单位移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双方签字认可。市、县审计机关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
  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在清理日与交接日期间发生业务应详细记载,作为资料移交。
  分中心、管理部现有办公用房,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按出资渠道及份额进行分割移交。非分中心、管理部产权的办公用房,暂保持现状,由市、县(区)协商解决。
  五、时间步骤
  9月中旬,市政府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各县(市、区)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会议,部署机构调整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并履行职能,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垂直管理实施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审批;9月下旬至10月下旬,完成核编定员及资产审计核定工作;11月上旬完成人员、资产移交;11月下旬总结,专题向市政府汇报,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六、工作纪律
  1、此次机构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较为复杂。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从讲政治和维护稳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顾全大局,坚持原则,精心制订方案,积极稳妥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这项工作。
  2、严格执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编办六部委《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和要求,严守纪律,令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私分财物、滥发奖金和实物,不得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账目、凭证和报表,不得擅自扩充编制或超编进人,不准突击提干,对因违规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3、严格按市政府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拖延,对故意拖延或阻扰机构调整工作正常开展,影响工作进度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4、机构调整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机构调整后,各地政府要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工作,不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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