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员核编及交接
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编制及人员原则上按编接收。即按2007年6月30日前当地人事、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及人员接收;未核定分中心、管理部编制的县(市、区),由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当地人事、编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商定后接收。
1、编制及人员的清核。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提供核编文件及人员花名册,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所移交对象。
2、编制及人员的移交。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为移交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接收方,市人事编制、纪检部门为监交方。填写《市以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人员移交表》一式四份,经交接双方和监证方签字后,连同人事档案一并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其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房管局、房改办合署办公的县(市、区),先将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人员分清后,再办理移交。职能和人员垂直后,从事房管、房改的人员由当地政府管理,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
四、资产清理与移交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的建房改[2002]150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必须坚持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负责,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认真组织并做好本地分中心、管理部的资产清理核定工作,确保资产移交真实准确,全面完整。
1、资产清理。资产清理主要内容严格按照建房改[2002]150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重点清理核实分中心、管理部各项债权、债务和净资产,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没有遗漏。在清理的基础上,编制“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工作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清理过程中要如实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对发现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和违规使用增值收益、违规运作资金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收回”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回收。对暂时不能回收的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协调先行垫付。对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违规使用增值收益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资产审计。由市领导小组指定相关部门对“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工作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核实,并出具审计报告确认。
审计时要重点核查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资产、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业务管理的规范性,并对资产清理是否完成情况做出明确界定。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要求完成资产清理,没有追回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和没有纠正违规运作资金和违规使用增值收益的,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