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以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07〕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02]78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市以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统一管理的原则。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要求,将仪征分中心、江都分中心、高邮分中心、宝应分中心、邗江管理部划属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垂直管理。通过调整,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稳步、健康、快速发展。调整后,各分中心及管理部职能按《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3]70号)要求执行。
2、资产安全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移交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即以2006年12月31日前的帐面资产、实物资产进行移交。移交前认真进行清理核实,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人员工资发放表相符、债权债务清楚、保全措施明确,确保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3、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既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又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编制、财政、审计、房管、人行、工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由各县(市、区)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实施本次机构调整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