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贡献突出;
(三)在所在企业进行了5个以上工作日的推荐公示,且无异议;
(四)当年无违纪违法案件(申报集体类,集体中的每名成员必须满足此款)。
第七条 “国企贡献奖”的申报及命名方式:
(一)国有重点企业根据国资委当年下达的各种先进集体、优秀个人类别组织推荐申报。
(二)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表彰后,分类予以“国企贡献奖-四好领导班子”、“国企贡献奖-优秀共产党员”、“国企贡献奖-先进基层班组”、“国企贡献奖-委级文明单位”等相应命名。
第八条 国有重点企业申报群众性创建活动的“国企贡献奖”命名,由国资委党委统一决定复查对象并组织实施。其他“国企贡献奖”命名,国资委原则上不再进行复查,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及申报条件直接决定。
第九条 国资委命名表彰的“国企贡献奖”,国有重点企业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奖励,国资委对奖励方案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 上级或市级有关部门通过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开展的各种评选表彰活动,国资委原则上不再开展大规模的自上而下推荐活动,直接会商相关国有重点企业,从“国企贡献奖”中直接推荐上报。“国企贡献奖”中的名额无法满足推荐上报要求,由国资委根据日常管理情况会商相关国有重点企业推荐上报。
第十一条 除国家有关部委、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外,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国有企业开展的各种评选表彰活动,未经国资委会审的表彰命名,在评选“国企贡献奖”时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鼓励国有企业参加社会团体或媒体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通过赞助、广告等方式争取选票。
第十三条 国有重点企业应参照本办法规范和改进本企业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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