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资党委〔2006〕24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党委(党组):
《重庆市国有企业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中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06年4月21日
重庆市国有企业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进国有企业的评选表彰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充分发挥评选表彰工作的示范和激励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重庆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纪委(以下简称国资委)名义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重点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开展的评选表彰工作和群众性争创活动的命名工作。
第三条 国资委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在四季度进行。按照国有重点企业党委(党组)组织推荐申报、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统筹相关处室提出意见、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表彰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资委表彰对象统一命名为“国企贡献奖”,并分设集体或个人方面的若干子项,每年表彰300名(个),集中表彰或在年初、“五一”或“七一”分批表彰。
第五条 “国企贡献奖”的名额构成:
(一)集体和个人原则上按4︰6的比例确定;
(二)生产、营销、科技一线的先进集体、优秀个人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
(三)个人中的女性名额原则上不低于30%,40岁以下(含40岁)的中青年名额原则上不低于40%,55岁以上的个人名额原则上不超过20%。
第六条 “国企贡献奖”申报的必备条件:
(一)近两年受过国有重点企业及以上层面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