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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依法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科学地安排工程,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保证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设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编写安全生产专篇,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3.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交底工作。
  4.工程监理单位应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中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理工作;督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条件完善和改进施工作业方式和组织,施工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准予开工;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桥梁、隧道(涵洞)和高边坡开挖等重点部位的监管。
  三、严格许可,强化源头管理
  1.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按《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立项和建设工程的招标备案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建设部门要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要求,严格申报条件和审查程序,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和发放工作,提高施工企业安全施工能力。发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交通、水利、电力和铁路等要加强监督检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投标工程不得中标,也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认真做好省外施工队伍的备案登记工作。
  3.建设、交通、水利、电力和铁路等部门要按照谁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原则,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落实工程项目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建设项目审批许可后的动态监管工作。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有经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审查并已落实施工企业的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和措施的资料,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放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审查,并抄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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