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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全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并负责全省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管理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注明易制毒化学品品名的《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或《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生产申请表》)一式4份和电子版1份;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五)、(七)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经营申请表》)一式4份和电子版1份;
  (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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