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及使用
(一)资金来源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主要由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和汽车养路费补助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等构成。
1.省对农村公路中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按以下标准补助: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2.各级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水毁防护工程。
3.在省补资金和市管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列入专项资金对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给予补贴:县道每年每公里6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4.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统筹安排。大、中修工程资金除省、市和拖拉机、摩托车养路经费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筹措。
5.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拨付
1.省补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实行对县(市)、区切块包干的管理方式。
2.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建议计划,经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市财政用于各县(市)、区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的补助资金,必须是按建设程序完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村道的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实行切块包干的管理模式。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县(市)、区财政部门。
3.县(市)、区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三)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财政、交通、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省、市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纳入审计范围,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