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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与、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目标管理。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管理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出现失养、严重损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管理养护机构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精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人员,重新核定机构和编制。市编制管理部门要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编〔2007〕27号)精神制定我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编制由各县(市)、区编制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意见研究确定。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实行事企分开。原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工程养护处(队)以及场、站、库、室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应全部整建制转为企业,实现与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财、物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
  四、管理养护运行机制
  (一)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分类运作机制。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中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
  乡道及村道的日常保养应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也可采用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乡道、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扩大超限运输治理的覆盖面,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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