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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改革的目标:加快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管理养护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审批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和考核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监督和考核本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省、市养护补助资金、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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