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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
(德政发〔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就业工作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全市“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市场就业方针,着力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就业培训体系、再就业援助体系、优惠扶持政策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重点解决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困难群体就业问题的同时,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努力推动城乡就业全面协调发展,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目标任务。2006至2008年,全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8万人,其中失业人员再就业3万人,困难群体再就业0.6万人;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要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新的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要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制定鼓励扶持政策,做大做强传统服务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增强吸纳就业的能力,扩大就业容量。要始终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扩大就业的战略性举措,完善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灵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就业的能力。按照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在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扩大就业。
  二、完善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符合规定条件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对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将就业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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