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5日)废止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局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粮调〔2007〕25号)
各市(州)、县粮食局:
现将《湖南省粮食局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培育、规范并重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切实加强对粮食经纪人的管理,进一步活跃粮食流通,促进粮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湖南省粮食局
二○○七年八月六日
湖南省粮食局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规范粮食经纪活动,促进粮食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和《
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纪人是指活跃在农村市场,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向种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销售给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或从事粮食加工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第三条 粮食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粮食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粮食经纪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粮食经纪人应具备的条件及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粮食经纪人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