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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德政字〔2006〕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实现“十一五”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组织制定了《德州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十一五”期间,我市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3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排放基数按核定的2005年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确定。到201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50049.5吨(入河量控制在28398吨),氨氮4475.6吨(入河量控制在2413.6吨),二氧化硫11.31吨。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在确保实现全市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以及各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工业污染源要于2007年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2010年达到清洁生产水平。
  三、《计划》确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约束性指标,各县(市、区)和有关企业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均不得突破。今后,凡达不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或没有排污总量指标的县(市、区)和企业,不得新批准建设增加相应排污量的项目。
  四、各县(市、区)要根据《计划》要求,制定本辖区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核定分配辖区污染源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五、各县(市、区)和有关企业要将《计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根据污染物排放削减指标要求,制订污染物减排方案,落实工程措施和资金,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确保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六、从2007年开始,市政府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并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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