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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

  26.拓宽教育经费筹措渠道。新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育;足额征收和拨付城市教育费附加,按规定落实城市建设维护税用于教育的比例;建立非义务教育办学成本分担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受教育者分担培养成本的比例。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企业职工培训经费。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捐资办学。积极开拓金融信贷、教育服务、科技开发等筹措教育经费的途径。
  27.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加大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学生资助比例并提高补助标准。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生助学贷款代偿机制,落实“绿色通道”制度,进一步加强高校勤工助学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依法设立奖学金、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及接受职业教育与培训。
  28.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建立公平公开的公共教育经费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调控和导向作用。公开政府财政教育经费的分配标准和分配程序,增加透明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校经费管理制度和使用效益评价、考核机制,建立健全教育金融信贷审批管理制度,推进学校财务决策民主化。加强对公共教育经费分配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与审计,提高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规范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收费管理,严禁乱收费。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
  八、切实加强对建设教育强省的领导
  29.落实建设教育强省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教育强省的重大意义,围绕建设教育强省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教育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选拔有教育工作经历、有较强教育管理工作能力的优秀干部担任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加强分类指导,鼓励有条件的经济较发达地区率先实现建设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的目标。建立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评估与督查、奖励机制,并将建设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列入考核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30.坚持依法治教,优化教育发展环境。加强地方教育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教育法制队伍建设,强化教育执法监督,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制度建设,坚持督政为主、督学为本,加大教育督导工作力度。完善和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年度考核评估制度,健全对中等及以下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
  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强省建设的强大合力。教育和相关部门要重视与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不断完善校园安全防范体系和维护稳定机制,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和高校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布置的检查外,各地、各单位不得进入学校进行检查。对学校的各种罚款一律上缴财政,并用于发展教育。建立教育发展激励机制,对重视和支持教育发展的党政领导与人民群众、教书育人的优秀教师与教育工作者、品学兼优的学生等各类先进典型人物,各级党委、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倡导正确的政绩观、先进的教育观、科学的人才观,着力营造共同推进教育强省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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