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和《江苏省省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考核标准》的通知
(苏民优〔2007〕25号)
各市、县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工作,根据民政部《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1995年第2号令)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苏政发[1987]80号)精神,省厅制定了《
江苏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和《
江苏省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考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1、《
江苏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2、《江苏省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考核标准》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1:
第一条 为缅怀革命先烈的光辉业绩,加强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大力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是指为缅怀革命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堂、祠)、纪念碑(塔)、纪念亭(碑廊)、纪念雕塑、烈士墓等纪念建筑设施。
第三条 根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纪念意义和建筑规模,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分为下列保护单位:
(一)全国重点保护单位;
(二)省级重点保护单位;
(三)市级保护单位;
(四)县(市、区)级保护单位。
第四条 确定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确定省级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江苏省民政厅提出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民政部备案。确定市、县(市、区)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市、县(市、区)的民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