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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七)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八)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九)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基本设施说明书。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认定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8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基本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九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由民政部统一制订的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福利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先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报变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对认定机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福利企业变更法人、企业名称、厂址和经营范围,需先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福利企业变更表式样附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重新颁发福利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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