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公安民警训练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6〕100号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核准全省公安民警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黑公政治[2006]131号)收悉。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部2001第62号令)、《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培训办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综[2005]165号)和《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人民警察训练费和住宿费的批复》(黑财综[2006]7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公安系统(含垦区)人民警察训练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训练费
省级承担的训练任务及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市级承担的训练任务及收费标准见附表二。培训使用的资料,属于出版社发行的,按照实际定价收取。自行编印的辅导性材料如需收费,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
二、住宿费
普通间:10元/人、天;3人标准间15元/人、天;2人标准间20元/人、天。
三、训练结束后需要发放的各种证件不得收费。其他有关事项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人民警察训练费和住宿费的批复》(黑财综[2006]76号)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政策,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暂试行一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公安干校警察培训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5]7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一:
省级承担的训练任务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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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 训 │ 培 训 │培训时间│培训标准│收费标准│ 培 训 │
│ 种 类 │ 对 象 │ (天) │(元/天 │(元/人 │ 依 据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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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任训练 │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 │ 90 │ 10 │ 900 │ 公安部第62号令 │
│ │ │ │ │ │ (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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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升训练 │ 晋升各级警司 │ 15 │ 10 │ 150 │ 公安部第62号令 │
│ │ │ │ │ │ (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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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警司晋升三级警督│ 30 │ 10 │ 300 │ 公安部第62号令 │
│ │ │ │ │ │ (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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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警督晋升二级警督│ 15 │ 10 │ 150 │ 公安部第62号令 │
│ │ │ │ │ │ (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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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警督晋升一级警督│ 15 │ 10 │ 150 │ 公安部第62号令 │
│ │ │ │ │ │ (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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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任训练 │县(市)区公安副局长│ 30 │ 10 │ 300 │ 公安部第62号令 │
│ │ 、副政委 │ │ │ │ (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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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更新训练│ 各级民警 │ 7 │ 10 │ 70 │ 公安部第62号令 │
│ │ │ │ │ │ (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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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技能训练│厅直机关实战单位民警│ 15 │ 10 │ 150 │ 公安部公通字 │
│ │ │ │ │ │ [2003]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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