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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公安民警训练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公安民警训练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6〕100号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核准全省公安民警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黑公政治[2006]131号)收悉。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部2001第62号令)、《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培训办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综[2005]165号)和《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人民警察训练费和住宿费的批复》(黑财综[2006]7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公安系统(含垦区)人民警察训练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训练费

  省级承担的训练任务及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市级承担的训练任务及收费标准见附表二。培训使用的资料,属于出版社发行的,按照实际定价收取。自行编印的辅导性材料如需收费,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

  二、住宿费

  普通间:10元/人、天;3人标准间15元/人、天;2人标准间20元/人、天。

  三、训练结束后需要发放的各种证件不得收费。其他有关事项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人民警察训练费和住宿费的批复》(黑财综[2006]76号)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政策,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暂试行一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公安干校警察培训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5]7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一:
  省级承担的训练任务及收费标准


┌──────┬──────────┬────┬────┬────┬────────┐
│  培 训  │    培 训    │培训时间│培训标准│收费标准│   培 训   │
│  种 类  │    对 象    │ (天) │(元/天 │(元/人 │   依 据   │
│      │          │    │  )  │  )  │        │
├──────┼──────────┼────┼────┼────┼────────┤
│ 初任训练 │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 │  90  │  10  │ 900  │ 公安部第62号令 │
│      │          │    │    │    │  (18条)  │
├──────┼──────────┼────┼────┼────┼────────┤
│ 晋升训练 │  晋升各级警司  │  15  │  10  │ 150  │ 公安部第62号令 │
│      │          │    │    │    │  (27条)  │
│      ├──────────┼────┼────┼────┼────────┤
│      │一级警司晋升三级警督│  30  │  10  │ 300  │ 公安部第62号令 │
│      │          │    │    │    │  (28条)  │
│      ├──────────┼────┼────┼────┼────────┤
│      │三级警督晋升二级警督│  15  │  10  │ 150  │ 公安部第62号令 │
│      │          │    │    │    │  (28条)  │
│      ├──────────┼────┼────┼────┼────────┤
│      │二级警督晋升一级警督│  15  │  10  │ 150  │ 公安部第62号令 │
│      │          │    │    │    │  (28条)  │
├──────┼──────────┼────┼────┼────┼────────┤
│ 首任训练 │县(市)区公安副局长│  30  │  10  │ 300  │ 公安部第62号令 │
│      │   、副政委   │    │    │    │  (28条)  │
├──────┼──────────┼────┼────┼────┼────────┤
│知识更新训练│   各级民警   │  7  │  10  │  70  │ 公安部第62号令 │
│      │          │    │    │    │  (24条)  │
├──────┼──────────┼────┼────┼────┼────────┤
│实战技能训练│厅直机关实战单位民警│  15  │  10  │ 150  │ 公安部公通字 │
│      │          │    │    │    │  [2003]5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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