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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与渔业局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立足水利行业实际,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型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管理权限。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大、中型水利工程,由区县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对影响城镇、交通干线、工矿、学校、人口集中区安全的重点小型水利工程,由区县、高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益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2.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水利工程的防汛安全,消除险情隐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和人事管理职责,并负责组织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年度检查、人员培训等工作。各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3.责任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因人为因素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包括股份制、独资等各类所有制企业)管理的水利工程因人为因素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及其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二)分类定性,严格定编定岗。
  1.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划分。根据水管单位所管理工程的功能、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指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纯公益性),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指既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等经营性功能和农业灌溉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包括对以农业灌溉供水为主要收入,政府批准水价达不到核定成本价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包括通过出售或拍卖等形式整体改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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