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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三)保障金发放办法。农村低保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按季度统一发放,必要时也可给付实物。
  (四)社会监督和管理。农村低保对象待遇的申请、受理、审批和保障金发放,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保障标准或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
  乡(镇)政府要定期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收入情况、人员变化情况和低保金接收情况进行审核。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年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逐级告知村委会、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通报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低保金手续。
  三、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农村低保所需资金,一般由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按5:5比例分级负担,经济强村可适当分担乡(镇)承担的部分。财政状况好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负担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每年年底前,各县(市、区)、乡(镇)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保障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所分担的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保障金拨付给县(市、区)民政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采取多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低保对象的补贴,对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在就医、就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或照顾。要广泛动员社会民间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将农村低保制度纳入当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实行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加快农村低保工作信息化建设。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不被挪用和挤占。农业、审计、物价、统计、卫生、教育、计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支持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二)积极倡导社会互助和扶持劳动致富。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给予劳动生产扶持,鼓励和支持他们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同时,要弘扬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倡导邻里互助、社会帮扶,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对孤老、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乡(镇)政府要和村委会研究具体帮扶办法,明确帮扶责任人,可采取与困难户结成对子等方式,切实解决特困户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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