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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42号),现就建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和标准
  (一)保障范围。凡具有我市农村居民户口、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
  (二)保障标准。我市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为,凡是年人均收入低于600元的农村家庭,补齐600元。各县(市、区)也可本着既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适当考虑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既保障低收入农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调动劳动生产积极性的原则,按照维持当地农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考虑水电、燃煤(柴)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因素,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并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低保待遇分为全额和差额享受两种。其中,孤老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以及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均按其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低保待遇。
  二、保障办法
  (一)收入计算。农村家庭收入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所有成员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计算。农村居民根据有关规定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和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补助、优抚金,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申请及审批程序。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村委会受乡(镇)政府委托,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经张榜公布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后,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村低保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建档立卡,实行微机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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