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每季度办理一次,时间确定为每季度的最后一周。
第八条 符合申领条件人员须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培训、考试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一次参加培训、考试50人以上的,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同意,也可由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机构应派员巡视。
第九条 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由各行政机关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遗失或者损毁的,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领证机关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缴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一)所在单位已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
(二)因退休、工作变动等原因脱离执法岗位的;
(三)因其他原因未通过审验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或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执行公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涂改行政执法证件或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三)越权执法或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在执法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县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执法人员所在机关有权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审验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分级承办。
第十六条 审验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报告、行政执法岗位设置变动及行政执法人员变动说明、《德州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审验登记表》、行政执法证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将本县(市、区)行政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收到报验材料后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