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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执行<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执行<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执行〈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关于执行《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结合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使用和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范围是本市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所在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所在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填写《德州市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和《德州市行政执法人员审查登记表》,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附送本单位有关岗位设置情况和“三定”规定(复印件)。
  第六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到申领材料后,应就申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申领人员数量、申领人员资格、申领人员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成绩等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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