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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七日

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一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内容和原则
  (一)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三)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5.市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抽查并备案。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对象的增减变动情况,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对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奖励扶助金由省市负担90%,县级负担10%;其余县(市、区)按省市负担70%、县级负担30%的比例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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