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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黑价成字〔2007〕121号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我局对2005年下发的《黑龙江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黑价成字[2005]83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定,凡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二、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三、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成本监审目录》的分工,分别对其负责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实施监审。省、市联合监审的项目,以省成本调查机构为主,监审结论报告加盖黑龙江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公章和黑龙江省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专用章。省、市(地)和省垦区成本调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级成本调查机构开展本级负责的监审工作,委托机构应对监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监审结论经委托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四、黑龙江省物价局应当根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和《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及价格管理方式的变化对已经发布的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及时进行调整。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规范相应工作制度,切实维护成本监审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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