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企业、监理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按照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方案,成立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31日前)
1.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专门负责人及实施机构,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和在建工程特点,认真研究制订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方案,要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监控。
2.各监理企业要按照专项行动的要求,对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认真制定落实安全监理责任的专项行动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对监理的在建工程项目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内容为重点,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具体专项行动监理工作方案并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企业要排查治理和自查自改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对企业的排查治理和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督查检查阶段(8月20日前)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行动检查组,认真组织对本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定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属地组织打击非法、违规建设施工的情况。各地的督促检查工作应在7月25日前完成,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建设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建设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督查。
(四)开展“回头看”阶段(今年第4季度)
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并组织参加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