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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0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具体工作部门和实施方案于2007年4月30日前抄送省建设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建筑施工企业: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负责人及实施机构,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和在建工程特点,认真研究制定预防高处坠落、坍塌、触电等事故的对策和具体措施。召开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等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对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施工项目部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专项整治宣传教育,确保此次专项整治的目的、要求、具体措施全面及时传达到每一个作业人员,并认真组织实施。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专门负责人及实施机构、整治方案及时抄送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监理企业: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对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认真制定落实安全监理责任的专项整治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在建工程项目监理部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具体专项整治监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专门工作机构和专项整治方案及时抄送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施阶段(5月至8月)

  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为单位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结合六月“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自查整改工作。

  1.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

  建筑施工企业: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企业建立和完善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转情况;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情况;对所属部门、项目、分包队伍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执行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安全检查等制度情况;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等进行自查整改。在加强对工程项目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的同时,对制定的预防高处坠落和坍塌等事故的对策和具体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编制和审批情况;现场脚手架、临时用电设备安全以及安全防护措施到位等情况。对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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