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各受理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出具备案通知书;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和严重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出具审查批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但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则当日作出(需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不实行许可证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轻微、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施工;
(三)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备注:
依据卫生部卫政法发〔2007〕97号和广东省卫生厅粤卫〔2007〕131号文件:
一、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省卫生厅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20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二)放射治疗、核医学、γ辐照加工等建设项目;
(三)审核难度大的工程、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四)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附表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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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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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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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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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 项目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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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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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投资概算(万元) │ │ 职业卫生投资概算(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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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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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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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评价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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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危害类别 │轻微□ 一般□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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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类别 │备案□ 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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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
│□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 │
│□ 3.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
│□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 │
│□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
│□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
│□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
│□ 8.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
│□ 9.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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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
│ │
│ │
│主管部门领导(签名):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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