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或备案申请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原件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原件2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原件1份);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需专家评审的,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原件1份);
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有修改的,应加盖评价单位公章,并标明修改日期)(原件1份);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十五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原件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原件2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3.委托申请的,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9.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十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规定》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