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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卫规〔2007〕6号 2007年9月27日)


  《深圳市卫生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4号 许可事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申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详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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