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资产[2007]148号)


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水平,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和《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2007]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就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财务审计工作。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应按渝国资[2007]26号文件之规定,在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审计结果确认后实施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期间的截止时日和资产评估基准日为同一时日,其财务审计确认值为资产评估时企业的账面价值。
  但有下列情况的,可不进行财务审计:
  (一)非公司制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所持参股企业股权20%以下的;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购非国有单位部分股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股权抵债。
  二、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比选的方法确定评估机构备选库。
  (一)进入备选库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
  1、依法设立,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含3年)且综合B级以上资质;
  2、具有5名以上(含5名)注册资产评估师,每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具备3年以上(含3年)执业经历;
  3、具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4、具有丰富的资产评估执业经验;
  5、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
  (二)备选库资产评估机构名单一年一定。经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推荐,并征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和有关部门意见后予以确定。现确定14家  评估机构作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首次入选单位(附件1)。
  (三)资产评估机构如在一年内提交的评估报告有三次重大修改、与资产占用单位或相关单位串通作弊、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行政(行业)处罚等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对其进行调整,在五年内不再将其作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入选单位。
  对按《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2007]20号)文件规定不由市国资委核准、备案和资产占有单位或被评估资产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引进市外战略投资者、破产企业以及国家对其有特殊或专门要求的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的选择可不受备选库的限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