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管理规定,研究提出云南省相应的规章制度。
(3)负责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组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开展相关统计分析;向科技部对口组织申报项目并负责实施管理。
(4)负责审核审批我省科技业务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任务和国际科技会展等行政审批事项。
(5)负责组织开展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6)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全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及重大科技外事接待工作。
(7)负责对委托直属单位承担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8)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基础研究处
1.编制和职数
人员编制4名(含占用其它人员编制1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正共1名。
2.调整的职能
(1)将条件财务处承担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划入。
(2)将人事处承担的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引进工作划入。
3.职责
负责研究提出省应用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负责组织编制省应用基础研究发展规划;负责省应用基础研究管理工作;负责省级重点实验室规划与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的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引进工作,负责应用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4.细化职责任务
(1)负责组织开展国内外应用基础研究的现状、科学前沿发展趋势以及省应用基础研究的重大战略需求分析和预测研究工作,研究提出我省应用基础研究发展战略和政策。
(2)负责研究提出省应用基础研究的相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应用基础研究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向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组织申报项目并负责实施管理。
(3)负责研究提出我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发展规划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及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4)负责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引进工作。
(5)指导应用基础研究评价工作。
(6)负责指导、协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应用基础研究工作。
(7)负责对委托直属单位承担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8)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省院省校科技合作处
1.编制和职数
人员编制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共2名。
2.职责
负责研究提出国内科技合作的机制、政策、措施和国内科技合作发展规划;承担与中国科学院、国内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他省市区科技合作的管理工作;负责国内科技合作年度计划的编制;承办省院省校合作协调领导小组及科技合作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3.细化职责任务
(1)研究提出国内科技合作的机制、政策、措施;研究制订国内科技合作规划。
(2)负责我省与中国科学院、国内有关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合作工作,联系协调沪滇对口帮扶、泛珠三角等国内区域科技合作工作。
(3)负责国内科技合作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协助有关业务处向科技部对口组织申报项目。
(4)指导、协调州(市)的国内科技合作交流工作。
(5)负责对委托直属单位承担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6)承办省院省校合作协调领导小组及科技合作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7)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工业及高新技术发展处
1.编制和职数
人员编制6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共2名。
2.调整的职能
(1)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工作(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的农业口、社会发展口项目管理工作划转到相关处室承担。
(2)将人事处承担的工业口省技术创新人才的选拔、培养、引进工作划入。
(3)将条件财务处承担的科研院所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工作中的工业类项目管理工作划入。
(4)增加负责全省工业口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工作实施管理的工作。
3.职责
负责研究提出工业及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编制工业及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负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工作(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的工业口科技项目管理;负责联系指导州(市)工业科技工作,联系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科技管理工作;负责对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工作;负责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的建设、管理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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