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
(四)考试的办法;
(五)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等。
第十四条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市政府部门或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其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市人事局核准。
县(市、区)以下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第十五条 招聘方案经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六条 招聘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的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相关待遇;
(三)应聘人员条件;
(四)招聘办法;
(五)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
(六)报名方法等。
第十七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八条 考试内容及科目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组织。其中,招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可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招聘工勤岗位人员,可采取笔试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相结合的方式;特殊岗位的可采取其他考试方式。
第二十条 考试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也可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相关服务。